115年度司執字第78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昌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鍾昌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住所地址係臺中市大肚區,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