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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家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昌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