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葉○珍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