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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部分,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陳品洋「屏東縣○○市○○街0號」之地址,上開地址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該催告函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