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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連瑤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邵翊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屏東縣○○鎮○○路000號3樓」及「花蓮縣○○鄉○○村○○0○0號」之地址,「屏東縣○○鎮○○路000號3樓」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提出之收件回執因招領逾期退回;又「花蓮縣○○鄉○○村○○0○0號」雖係戶籍地址,惟查,該址僅為相對人寄居處所,且催告函非本人簽收,經本院函請住所地警局查訪居住事實,警局回覆相對人邵翊酲未住於該址,另相對人向查訪員警稱其本人現住於「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康樂一街119巷1弄14號」。故尚難認上開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故請重新對其現居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康樂村康樂一街119巷1弄14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