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巫依芳
相 對 人 張智勝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智勝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920,000元、②1,2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38年12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430,000元、⑵250,000元、⑶670,000元,借款
期間為⑴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138年12月26日止、⑵及⑶均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128年12月26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借款相對人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款緩展延,寬緩展延期間均為自110年6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26日,展延後到期日⑴139年6月26日、⑵及⑶均為129年6月26日。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⑴、⑵、⑶均自115年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5年3月26日寄發繳款催告書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帳務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張智勝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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