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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耀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暨連帶保證人李坤耀,其名下資產遭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