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蕭加玟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蕭加玟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
期間為自簽訂
本約之日起算36個月至117年2月24日止,約定還款方式為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7年2月24日止,每月24日付款,僅繳息12,000元,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有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14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票等據債務。」,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自114年3月24日起,即未繳付息,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欠款帳務明細資料、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蕭加玟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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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共有部分:勝興段6504建號**96,02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