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江沛琦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
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
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
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江沛琦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4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相對人邀同
第三人李豪傑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1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29年5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自115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39,1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退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屏東縣○○鄉○○路0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該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尚難認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且未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115年5月22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重新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0號4樓之1」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聲請人於115年5月25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應補正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
首揭規定及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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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共有部分:潮中段198建號**947.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