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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人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催告債務人林小燕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催告函送達其居所2處地址均應陳報)。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其中債務人徐慶鐘部分,分別於114年11月5日、114年11月19日向「屏東縣佳冬鄉進學街112巷15號」之地址為送達,上開地址其戶籍地址,且114年11月5日之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故請確認114年11月19日之催告函如非債務人徐慶鐘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