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李秀珍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
經查債務人徐柏達業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依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請於被繼承人死亡滿三個月後查詢)。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
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