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思絨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經核本件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僅記載借款4筆,
惟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為5紙,故請陳明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部分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之
債權,如欲請求,請更正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之記載。
三、承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部分,亦僅有4筆欠款明細,尚難確認係對應聲請人請求之何筆欠款,故請提出完整之欠款明細資料(可看出各筆欠款尚欠之金額、利息起算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