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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再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4,5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為「崴立實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陳報「崴立實業有限公司」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崴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