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源雄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相對人林源雄所有,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400,000元部分之催告函收件回執(催告函日期為民國115年5月19日),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