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相對人張○○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即
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登記原因:信託,委託人:吳珮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經核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原設定義務人為陳淑麗,現所有權人為張○○,登記原因:信託,委託人:吳珮綺。為能明瞭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歷程,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完整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