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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陳玉珊即陳建男之繼承


            陳亞昱即陳建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陳建男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陳亞蒂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陳亞蒂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27年2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陳建男於113年8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陳玉珊、陳亞昱、債務人陳亞蒂及第三人李美玲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建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10月7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玉珊及陳亞昱,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債務人自115年3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15,2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被繼承人陳建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玉珊、陳亞昱及債務人陳亞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公興

56

0
0
62.66
全部
所有權人:陳玉珊、陳亞昱(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
復興南路一段448巷13號
公興段56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1.20、二層41.20,總面積82.40

全部
所有權人:陳玉珊、陳亞昱(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