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駱芷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翰維即陳凱倫、王純敏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陳凱倫、王純敏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
渠等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除相對人陳翰維外,如有
渠等其他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應陳報為
本件之債務人。
二、本件聲請就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部分,依放款借據加速條款之約定,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提出之催繳通知書,係於114年7月14日催繳(債務人陳凱倫、王純敏死亡後),故應重新對渠等之繼承人為催繳通知(即催繳通知書之收件人應為渠等之繼承人)。
三、請提出可看出借款㈠尚餘本金780,893元部分,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1月12日,及借款㈡尚餘本金394,461元部分,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30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