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揚凱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相對人陳揚凱所有,屏東縣○○鎮○○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36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葆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