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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揚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陳揚凱所有,屏東縣○○鎮○○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36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葆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