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鄒慶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天翔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相對人何天翔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債務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陳明債權
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492,000元、
發票日115年3月30日、到
期日115年6月1日)1紙之「提示日」(是否屆期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以及尚欠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