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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孟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同利開發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