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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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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代  理  人  林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蔡○○所有(登記原因:信託),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68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三、請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原權利人扈衛屏轉移至相對人蔡○○過程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資料不可遮隱,俾利確認移轉過程)。
四、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扈衛屏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五、本件聲請借款依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債務未繳納本息日為115年4月1日,故請提出對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催繳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