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蕭文忠
葉昱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