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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秋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雖約定每月一付,期付新臺幣(下同)30,868元(含稅),上開金額係利息或本金加利息尚難確認。又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記載「約定自113年10月2日起,月2日給付年息12.6%即每月30,868元本金+利息」。另就逾期未給付日期,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為114年7月,催告函記載為114年5月2日。是本件聲請尚難確認借款逾期日及尚欠金額。故請陳明本件相對人係自何時(借款逾期日)起未依約繳款(利息或本息),尚欠金額(本金)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