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芳瑞
律師即李金齡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483建號;長治鄉崑崙段467、492地號,及其上同段25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向相對人催告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