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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竹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峻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11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三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貴行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收回部分借款、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楊峻銘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上開催告函並應注意是否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街00號11樓之6)送達,如對其戶籍地址送達,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函之送達,並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三、本件經核借款契約書,除本件聲請之借款新臺幣(下同)6,150,000元外,尚有借款1,570,000元部分。故請確認借款1,570,000元部分是否欲併為請求,如係,請具狀陳明尚欠之金額,及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包含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