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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催告 債務人黃偉恩之催告函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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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