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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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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陳報之催告函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其中債務人黃偉恩部分,係寄「屏東縣○○鄉○○街00號5樓之3」之地址,上開地址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系爭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里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