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藍林瑋錡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陳報之催告函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其中
債務人黃偉恩部分,係寄「屏東縣○○鄉○○街00號5樓之3」之地址,
惟上開地址
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
系爭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里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