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淑慧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上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故聲請人應繳納3,000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本件聲請經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及委任
保證契約。」,擔保債權範圍不包含「
買賣契約」,故請提出其他擔保債權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