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雅滿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可確認收受或退回日期),並應注意是否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送達,如
非對其戶籍地址送達,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催告函之送達,並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