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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