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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柏志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喬東海、陳國生,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28,000,000元,到期日為115年1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喬東海、陳國生、陳文華,又於114年6月26日共同簽立本票2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分別為②4,000,000元及③33,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15年1月30日,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後,原設定義務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7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6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7月18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清償期屆至(上開本票3紙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①25,858,740元、②3,754,594元、③31,182,345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

0
0
8,076.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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