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馥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葉祺成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請陳報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部分,借款
期間尚未屆至,且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每月22日
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又其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六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
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已合法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