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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馥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祺成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請陳報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尚未屆至,且約定還本付息方式為每月22日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又其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六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已合法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