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相  對  人  歐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義務人歐水瑞於民國①103年9月30日、②109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歐淑梅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3年9月25日、②139年10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3月24日因分割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歐志忠,並於112年5月2日變更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內容,①部分,變更後義務人:歐志忠,債務人:歐淑梅、歐志忠,債務額比例:均全部;②部分,變更後義務人:歐志忠,債務人:歐淑梅、歐志忠,債務額比例:均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2,13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歐志忠邀同債務人歐淑梅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5月4日起至127年5月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自114年12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83,7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歐志忠、債務人歐淑梅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林邊鄉
富田

220-14

0
0
126.73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7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4
和平路2巷7之2號
富田段220-14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67.63、二層69.64,總面積137.2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