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王素惠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867條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游芷綾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139年12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游芷綾①就前向聲請人申辦中長期擔保貸款已攤還本金於3,400,000元(循環動用額度)範圍內得依本契約循環動用,約定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4日循環動用。額度使用
期間屆滿前,甲方或乙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額度使用期間繼續有效1年,
嗣後亦同,
惟最長至130年3月4日止,並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債務人游芷綾②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30年8月1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債務人
前揭借款②自114年11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②826,22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5年3月17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含循環動用額度金額),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①循環動用額度部分之借款,依約亦視為全部到期,結算至115年3月31日,尚欠①(已動用)3,444,382元及利息。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5年1月16日因信託,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素惠,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王素惠、債務人游芷綾,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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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6.66、二層50.25、三層50.25,總面積147.1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