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恩慈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
聲請狀具狀人處未有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陳志宏之簽名或印文,故請於補正狀補正完整之具狀人簽章(即應有聲請人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陳志宏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編號11之票據號碼(應為WG0000000)。
三、本件經核聲請之本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692290)1紙,票載受款人為「陳俞
臻」,故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
背書轉讓),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受款人於本票背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