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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鼎豐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祥  


相  對  人  曾秀炤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如附表所示之之本票9紙,付款地均記載為「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899-1號」,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7月20日
135,000元
未記載

002
111年9月15日
80,000元
未記載

003
111年10月5日
125,000元
未記載

004
111年10月8日
130,000元
未記載

005
111年10月23日
130,000元
未記載

006
111年11月23日
125,000元
未記載

007
112年2月1日
60,000元
未記載

008
112年2月8日
115,000元
112年2月8日

009
112年2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