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顏子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榮爐、新價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價值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
本件經核
聲請狀具狀人處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印文,故請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顏子欽之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