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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爐、新價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價值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印文,故請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顏子欽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