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林呈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福音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洪思絨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1紙,票載發票人為「洪思絨」,受款人為「福音開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
背書轉讓),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
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
本票裁定。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到期日早於
發票日視為未記載,故請釋明
系爭本票1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通訊軟體或
存證信函提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