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政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62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5月15日、到期日114年9月16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