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羅玉琪
一、
按「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羅家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街00號)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羅家成雖於114年10月7日死亡,然繼承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
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
參照),故聲明人於115年6月22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羅家成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羅家成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