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徐進福
李曉威
一、
按「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人徐進福、李曉威分別係被繼承人孫秋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之配偶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孫秋菊於115年5月7日死亡,聲明人於115年7月24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孫秋菊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 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孫秋菊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