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張凱傑
周淑滿
張月香
上列聲明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張月香之聲明
駁回外,就聲明人張凱傑、周淑滿之部分裁定如下:
一、
按「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人張凱傑、周淑滿分別係被繼承人張文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子與配偶,被繼承人張文昌於114年11月18日死亡,聲明人張凱傑、周淑滿於115年1月13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文昌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文昌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張月香為被繼承人張文昌之胞妹,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本件既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聲明人張凱傑、周淑滿作為被繼承人張文昌之繼承權人,則聲明人張月香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未取得對被繼承人張文昌之繼承權,故其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