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張復興
張鳳英
張復雄
張鳳嬌
一、聲明人係被
繼承人張復光(男、民國47年9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市○○里○○街00巷00號)之手足,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張復光於115年3月2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復光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復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