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峰
相 對 人 林美英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21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4 年度訴字
第633 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全案未經
上訴而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210元,業由聲請人預納在案,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210元,
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