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蔡妙姈
本院115年度存字第24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48,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依
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10 號
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5年度存字第24 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下同)48,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全字第4 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二、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有其提出相對人蔡妙姈出具之同
意書及印鑑證明
正本各一紙為據,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及
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堪信為實在。
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命返還上開擔保金,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