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張文哲
相 對 人 張清泉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聲請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事件(115 年度家補字第438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