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鐘鈴蘭
被 告 鐘漢澤
鐘鈴鈴
鐘鈴蓮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如數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