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丁○○之除戶
戶籍謄本;原告甲○○、被告丙○○及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
繼承人丁○○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
三、屏東縣○○鄉○○段000 建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除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000 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外,陳報被繼承人丁○○有無其他遺產,如有系爭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原告應併陳報就其他遺產是否一併請求分割,若欲一併請求分割其他遺產,應具狀更正
訴之聲明。若不欲無請求分割其他遺產,則應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僅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之證明。
五、本件原告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性質上為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其
訴訟標的對於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以繼承人全體為原告及被告,始為
當事人適格。茲命原告應重行提出以被繼承人丁○○之全體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之訴狀,並檢附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