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吳○鳳
潘○英
潘○雄
潘○琴
吳○和
張○鈴
潘○○毅
潘○○華
潘○○漢
原 告 古○○仔
原 告 潘○君
黃○淳
兼
原 告 潘○○陵
潘○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潘○文等人間請求回復
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被
繼承人潘○權之人工全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應詳列各順位繼承人,並
按出生別排列,及註明出生日期,如已死亡者,應註明死亡日期及代位或再轉繼承人)、
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下同),並核算各繼承人每人之
應繼分比例。
二、潘○婆、潘○敏、潘○春、潘○連、潘○美、潘○碧、潘○○男、王○峰、王○義、王○輝、黃○穎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王○聲、王○貴、潘○鳳、潘○榮、潘○嵩、潘○時、吳○澤、潘○新、潘○福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原告吳○鳳、潘○英、潘○雄、潘○琴、吳○和、張○鈴、潘○○毅、潘○○華、潘○○漢、古○○仔、潘○君、黃○淳、潘○琬、潘○○陵、潘○傑及被告潘○文、潘○姿、潘○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屏東縣○○鎮○○○段0000之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請提供完整且字跡清晰之文件
正本或影本,勿縮印)。
六、又按請求回復繼承權之訴,其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依原告提出潘○權黃○愛子女列表
所載,除
兩造外,潘○權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未以被繼承人潘○權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要件仍有欠缺,應追加被繼承人潘○權之其他繼承人為原告,並檢附追加原告後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