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江雅玲
相 對 人 江梅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親屬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
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設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臺南○○○○○○○○○○北區辦公處),目前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於臺南市學甲區私立馨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此有
戶籍謄本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15年7月20日南市設老字第115116107號函為憑。
依上規定,本件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